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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06-04   访问量:1823
以下是《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中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容。原文请至四川省财政厅官网:http://czt.sc.gov.cn/ 政策发布中查看。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支持对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补助。


支持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定向费用补贴;参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不超过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6‰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定向费用补贴的条件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取得银保监部门开业批复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


9、实施小微企业贷款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财政部门按1%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不计入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的贷款基数。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零,则其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自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贷款增量按照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11、实施应收账款融资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或增幅在纳入支持对象范围的机构中排名前3位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应收账款贷款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促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应收账款贷款指金融机构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成交的在线确认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核心企业指带动上下游企业户数、帮助上下游企业促成应收账款融资笔数等条件符合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规定的企业。


12、实施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我省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承贷企业所属同级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进行质押登记取得的贷款。


13、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对市(州)、县(市、区)政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给予的风险补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50%。

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 (国科火字〔2017〕14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并获得有效评价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的风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


14、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年度新增损失类贷款额的60%给予风险补贴,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放总量、损失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对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州)、县(市、区)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同一笔贷款损失,不得同时享受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政府按规定建立的乡村振兴农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的风险补贴,不再享受本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园保贷”项目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按本项政策重复申报补贴。


15、农村土坯房改造贷款风险补贴及贴息。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困难群众。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贴息。

支持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坯房改造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对规划内农村困难群众的土坯房改造贷款给予适当贴息,省级财政按照(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农村土坯房改造规划指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要求实施的农村土坯房改造计划。


17、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贴。


支持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式:风险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市、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州)、县(市、区)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35%给予市(州)、县(市、区)财力补助。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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