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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文 号:成办发〔2013〕53号
签发时间:2013-11-16 生效时间:2013-11-1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办发〔2013〕7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有效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推动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发挥信贷主渠道作用
大力发挥银行机构主力军作用,努力扩大信贷规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一)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一是加大与各商业银行沟通协调力度,引导各商业银行不断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扩大小微企业统借统还融资合作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
(二)推动小微企业贷款产品及服务创新。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优化服务流程,提供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是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标权、商业信用保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扩大财产权益有效抵(质)押物范围;有效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作用,探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级差异化监管,扩大农业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统筹委、市农委)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跨境贸易的金融支持。一是加强同人行成都分行的合作,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积极支持小微企业涉外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是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扶持政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扩大出口贸易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大力推动我市优秀小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创新运用各种新型直接融资工具,力争直接融资额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一)加快完善区域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抓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全国推开的机遇,密切跟踪相关工作动态,推动更多小微企业挂牌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二是继续配合省政府金融办筹建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建立小微企业上市培育梯度推进机制,力争到2015年挂牌企业数量达到50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三是支持金融资产交易所、农村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发展,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扶持产品的创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努力拓宽债券融资渠道。一是建立市金融办与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的联动机制,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大力推动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二是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从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信托、融资(金融)租赁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三)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一是通过财政出资新设或者对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资扩股,增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实力。大力引进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到成都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业务。通过参股、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我市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二是推进科技金融发展,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三、大力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向下延伸服务体系,加大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兴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集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努力提高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力争到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额突破1600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突破2400亿元。
(一)积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引导大型金融机构加快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推动金融机构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区域延伸经营网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是继续深入实施农村支付结算“迅通工程”,通过提升ATM(自动柜员机)、POS(销售终端)等金融自助设施覆盖面,改善县域小微企业金融支付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三是鼓励在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金融机构,如“资金物流调剂中心”、“金融仓储”等,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委)
(二)大力健全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体系。一是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探索设立再贷款、再担保公司,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体系,为我市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增信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二是鼓励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跨区域经营等方式,提升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和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三是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奖励补贴,鼓励开展分保、联保、互保、再保业务,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四是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建立“风险资金池”,落实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三)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以股权投资服务中心为综合金融服务的核心平台,建立涵盖全市小微企业的成长数据库、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数据库,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融资渠道,为各类小微企业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一站式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进一步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完善信用体系,优化信用环境,大力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创建更加适宜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进一步优化金融信用环境。一是开展建设“诚信成都”活动,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立全市比较完备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加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应有权益,为新型金融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二是积极探索信用信息共享新机制,依托新型金融业统计工作和我市正在构建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新型金融机构与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对贷款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效能办、市统计局、市金融办)。三是妥善处理金融纠纷,充分发挥金融审判、仲裁部门的专业职能,努力创造优良的法律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
(二)加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二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打非行动常态化,强化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早期处置化解,有力遏制非法集资势头;在处置涉众型民间借贷案件中,及时梳理甄别,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以便提前介入;加大对非法集资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三是及时跟踪问效,严防漏管失控,筑牢稳定防线;积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是抓好集中宣传活动,营造打击非法集资的舆论环境,提高公众防范意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
(三)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一是建立健全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信贷考核体系,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服务机构合理收费,有效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二是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全面提升“成都民间金融服务中心”的民间融资服务功能,加快推动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聚集,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锦江区政府)。三是对小微企业融资所涉及的土地登记费、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费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给予相应减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