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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时间:2011-11-23   访问量:3197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 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 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 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 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区(县)政府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做好监管工 作。
        2、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 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 解决。
        4、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人行上海分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三、积极实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1、区(县)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市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财政补贴政策。
        2、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的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
        5、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调整参照《实施办法》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 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6、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熟一家, 报批一家。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可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设点服 务。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重 要性突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市金融办等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进一步做好本意见 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运作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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