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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试点市(州)与省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后,市(州)政府即可着手开展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三步,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市(州)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进行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开展筹建工作。筹建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筹备组即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45个工作日。
第五步,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得一哄而上,严禁擅自批设小额贷款公司。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股东责任,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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