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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时间:2011-10-17   访问量:774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监督,严把准入关,确保改制工作依法合规、稳步推进。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改制后村镇银行的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银监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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